(2014)云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静与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周静,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周杨,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娄婷,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凯,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绿环路南站商贸楼1-119。法定代表人杲向东,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鹿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曹大银,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小吴村。法定代表人邓家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大银,江苏禾嘉律师��务所律师。原告周静与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杨、娄婷、被告徐庆的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张敏、被告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大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诉争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并有相关车辆运营证照。2014年10月15日,第一被告受第二被告委托派原告车辆运输由第二被告承运的货物。2014年10月16日13时许,原告的车辆装载货物行驶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与金龙湖西支路口红绿灯处出现火情,因此造成货物损失。消防部门认定“排除车辆故障引发火灾的可��;不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火灾”。2014年11月22日,第一被告以原告车辆运输货物起火造成损失为由,强行扣留了原告的车辆,并将车头交给第三被告、将挂车交给第二、四被告作为赔偿。原告当即报警,但被告均拒绝返还车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庆、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即苏C×××××;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即苏C×××××挂。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车辆停运损失3万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2日,按每月3万元计算,直至车辆实际返还为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庆辩称,我不是涉案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仅是居间介绍人,没有参与扣车行为,车辆也不在我处。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被���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10月15日,我公司受徐州新兴达克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承运一批货物,我公司转委托徐庆运输,徐庆又安排原告运输货物。2014年10月16日,原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火灾,货物损毁。徐州新兴达克罗科技有限公司从我公司交付的押金中扣除了货物损失192000元,并通知我公司补足押金,否则不再与我公司运输货物。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等当事人对我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防止判决不能履行,我公司申请法院对原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可以通过反担保方式解除保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强行扣留原告车辆,涉案车辆系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查封,原告运输货物造成货物损失,至今没有尽到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强行扣留原告车辆,是原告自己将车头自愿交给徐庆,徐庆为了保证原告落实赔偿责任,将车头交给华旭家具公司,华旭家具公司目前将车头暂时保管在我公司处。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问题一直不能妥善解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静系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苏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2014年10月16日13时25分,周静的上述车辆在运输家具等货物时,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与金龙湖西支路路口红绿灯往南路段,该车辆上发生火灾,烧毁家具等货物,造成货物损失及车辆损坏。2014年11月17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车厢内,可以排除车辆故障引发火灾的��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因运输货物的损失赔偿问题,周静与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间产生纠纷。周静提供2014年10月22日王彬的报警记录显示,在本市潘塘高速出口东面200米路南加油站隔壁,“货主要拖车,车主不让拖车”。2014年11月11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根据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周静名下苏C×××××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停放在本市同创停车场内。2014年12月12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根据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周静名下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周静提供2015年2月16日王彬的报警记录显示“苏C×××××牵引车头开至家天下家具保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管所查���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等、被告提供的保全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关于车辆返还的纠纷系因为车辆运输货物途中发生货损所引发的,不同于通常的物权或侵权案件,不宜机械、片面处理。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理念是综合考虑纠纷前因后果,案件的处理应着力于纠纷的化解,而不是导致双方矛盾的加剧与问题的复杂。苏C×××××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系基于司法扣押行为被控制在本市同创停车场内,原告主张由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即苏C×××××挂,但该车辆目前不在该两被告占有控制之下,请求其返还,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根据接处警记录确认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被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处,作为保管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占有控制该车辆或者保管该车辆的合法依据,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原告自愿将该车辆放置在该处,故该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该车辆。原告主张由被告徐庆、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返还,不符合车辆实际控制现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车辆在被告徐庆和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占有控制或保管之下,故被告徐庆和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没有返还义务。关于车辆停运损失问题。1、本案中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出返还车辆即物的返还之诉,同时又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停运损失赔偿请求,该两项请求并非依据同一法律关系基础,存在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竞合问题,即物权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也即物的请求权和债的请求权),故本案不能一并处理,原告须另案起诉侵权损害赔偿。2、原告主张由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停运损失,基于返还车辆的前述理由,其中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缺乏赔偿该损失的事实依据,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车辆在被告徐庆、徐州市威航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旭家具有限公司非法控制之下而导致停运损失发生。并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挂车本身过火后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亦影响正常营运,需要进行一定维修方可上路。车辆停运需要考虑综合因素即火灾因素与车辆占有因素,该车辆发生火灾导致的纠纷正在审理中,两方面因素所占比例与参与度尚不明确。原告仅凭他人签订的货运合同,欲单独的、全面的证实本案车辆的停运损失原因及程度,但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明力不足。3、原告应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待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后,视具体情况,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结合充分证据后另行解决车辆停运损失问题,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适度判断与适当支持。故对停运损失的请求,暂不宜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解决。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静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周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徐州市家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人民��审员路振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