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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惠达洁具商行与徐国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樑,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惠达洁具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惠达洁具商行。法定代表人:葛宏茂。上诉人徐国樑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惠达洁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国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国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国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由上诉人徐国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