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宋亮亮、王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72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委托代理人熊巍。被告宋亮亮。委托代理人姚自成,被告王欢。委托代理人姚自成。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亮亮、王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亮亮、王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亮亮、王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9元,减半收取6319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共计11287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