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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秋民与陶会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民,陶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17号申请人:王秋民,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陶会元,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秋民与被执行人陶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3365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336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