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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国祥与高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高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李国祥,现住五常市。被告高大东,现住五常市。原告李国祥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永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祥及被告高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高大东购房缺钱,从原告手里借款2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1张。被告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再推脱,至今不未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被告所谓借款2万元一案,事实根本不成立。此欠条上所写的2万元已在2015年1月30日晚在李国祥家里分卖房款303000元时一次性已给付原告,并将2万元欠条撕毁,如果此次原告又拿出买房时同一天出据的欠条,说明李国祥当晚拿出的借欠条是复印件。二、此欠条的形成和还款过程。2014年3月5日,原、被告因共同合伙在买房出资上有差距,原告要求被告给其2万元,因被告没有带现金,原告要求被告出据欠条一张,款额为2万元,然后经双方协议确定购房款34万元,确认为原告出资14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此事实有协议书为证。协议书中确定将来卖房时,原告分得卖房款的40%,被告分得60%。2014年12月30日,双方将此房卖掉得款303000元。2015年1月30日晚,在李国祥家分款,按双方买房协议,被告高大东将自己应分得的181800元,当时拿出2万元交给李国祥,还了欠条款。并同时给李300元广告费。原告李国祥应分121200元,而实得141500元(其中有300元广告费)。原告当时将2万元借条拿出来后被高大东的媳妇撕毁。可是原告怎么会又拿出一张2014年3月5日的借条呢?这只能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当晚撕毁的是一份复印件,原告早有预谋欺诈被告。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原、被告早已签下对卖房款的分配比例。2015年1月30日晚分卖房款时,被告已从应分的卖房款中拿出2万元和300元合计141500元写在了2014年3月5日的买房协议的左下角处,这一证据充分说明借欠据上的2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晚上已全部还清,无可质疑。故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主张的事实,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欠据原件,拟证明2014年3月5日被告欠原告20000元钱。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欠据不是被告出的,欠据不是真的,是假的,被告的名不是被告签的,不承认这张条,原来被告出的那张,已经撕毁了。本院认为,欠条虽已损毁,且被告对其签名予以否认,但经释明,被告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三、协议书,证明以前原告借给李洪大4万元钱,被告高大东借给李洪大6万元钱,李洪大用此款买的楼。之后到期了李洪大没还上该款,李洪大与原、被告协商用楼房顶抵欠款,约定房价款34万元。为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5日签了此协议书,约定了出资比例及分钱的比例。李洪大因欠售楼处房款,除向原、被告借钱顶抵的10万元外,原、被告又拿出22.56万元给开发商,其中原告出资11.56万元,被告出资11万元。之后原、被告开始卖楼,卖了一年,将房子卖掉,卖房价30.3万元。之后,2015年2月30日在我家分钱时,分给原告14.15万元,高大东分得16.15万元。分完钱之后,原告拿出欠据放在茶几上了,高大东媳妇看见就把欠条撕了,扔纸篓里了,原告说别撕啊,还得给我2万元钱呢,高大东说还给啥钱,不是已经给你的吗,我说给我的不是这2万元钱,他说,那你找人算去吧,算多少钱我都承认,然后,原告把已经撕了的欠据拿出来,粘上了,但高大东没有将2万元还给原告。协议书上的字都是高大东写的。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承认协议书的字都是其写的。本院对该协议书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宇辰家园5号楼4单元501室,并约定了房款4万元李国祥出资14万元,高大东出资20万元、房屋出卖时高大东分60%,李国祥分40%。当时,因高大东出资不足,向李国祥借款2万元,并由高大东给李国祥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作为出资,写明为购房用款。后双方将该房屋卖掉,得款30.3万元。2015年2月30日,双方在李国祥家分卖房款,李国祥应得房价款12.12万元,实得14.15万元;高大东应得房价款18.18万元,实得16.15万元。之后,2014年3月5日的欠条被撕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买房,并约定了卖房款的分配比例。双方出卖共同所购房屋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割卖房款时,被告从应得房价款中分出20300元给付原告,其中多出部分应当包含被告偿还原告的20000元,因此,应认定被告对原告以前债务进行了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