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兴元诉戴容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元,戴容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赵兴元,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戴容均,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元诉被告戴容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257.4元,由原告赵兴元负担。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