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彬、杨会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新彬,杨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385-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红波,男,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新彬,男,现年40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会霞,女,现年39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彬、杨会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销汝计生征字(2011)第5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1)第5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庆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