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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彬、杨会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新彬,杨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385-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红波,男,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新彬,男,现年40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会霞,女,现年39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彬、杨会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销汝计生征字(2011)第5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1)第5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庆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