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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任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初中文化,住吉安市永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欧群楷,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趁晚上值班之机,从山禾五金厂车间盗窃一批锌合金,销赃得款2900元。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山禾五金厂锌合金物料一批,销赃得款5000元。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山禾五金厂锌合金物料一批,销赃得款27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三次盗窃非法所得都存入自己银行账户。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山禾五金厂锌合金物料一批,销赃得款4100元,后将该款存放在其门卫室办工作中。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山禾五金厂锌合金物料(经鉴定,价值4950元)一批,其准备将锌合金物料用推车运送往废品收购站途中遇巡逻民警被当场抓获,赃款人民币4100元、缴获的锌合金物料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将赃物锌合金物料用推车运送往废品收购站途中遇巡逻民警盘查,因赃物被现场查获,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不成立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