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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日拓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日拓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秋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岳敬,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日拓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内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日拓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