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53号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胡 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