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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桑重隆、刘玉杰、闫国富、关红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桑重隆,刘玉杰,闫国富,关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赵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桑重隆,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玉杰,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闫国富,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关红宇,男,1971年3月1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桑重隆、刘玉杰、闫国富、关红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