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李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谷某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李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