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元,保全费1930元,执行费4130元。2015年7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决定拘留15日。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