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民建、林倩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232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民建,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林倩倩,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王民建、林倩倩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王民建与被执行人林倩倩未达法定婚龄于2014年1月4日生育一女孩,未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构成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民建、林倩倩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12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2014)08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8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王民建、林倩倩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723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民建、林倩倩。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8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8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王民建、林倩倩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8723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二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330元由被执行人王民建、林倩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曾文龙审判员何荣添审判员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吴茹兰速录员钟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