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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春明、刘亚娟与李淑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刘亚娟,李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春明,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亚娟,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淑华,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刘亚娟与被告李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明、刘亚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刘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春明、刘亚娟负担175元,退回原告张春明、刘亚娟175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