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春明、刘亚娟与李淑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刘亚娟,李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春明,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亚娟,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淑华,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刘亚娟与被告李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明、刘亚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刘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春明、刘亚娟负担175元,退回原告张春明、刘亚娟175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