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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芯笛与被执行人赵代兴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芯笛,赵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赵芯笛,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池立梅,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代兴,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芯笛与被执行人赵代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代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