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世奇,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相儒,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