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裴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松审 判 员 罗仁军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