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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裴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松审 判 员  罗仁军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