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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曾宗富与曾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曾宗富。被执行人曾宗伟。本院在执行曾宗富申请执行曾宗伟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玉林市囯土资源局城北国土资源管理所,给予申请执行人曾宗富办理原属被执行人曾宗伟所有的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平地社区大平地51-1号以被执行人曾宗伟名字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证号为:玉集建(1991)字笫051602012号】所建占地194.88平方米的一幢房屋中东边三间(含一、二层)的房地产变更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曾宗富所有。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曾宗伟已经交纳,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