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菊诉被告胡慧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菊,胡慧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李瑞菊,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刘焱,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胡慧霞,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菊诉被告胡慧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