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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林与被告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林,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995号原告吴长林,男,汉族。被告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照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法文,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