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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佳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良、原审第三人刘某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佳,李某良,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武,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刘某,又名李某金、卢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佳,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审第三人刘某母亲。上诉人刘某佳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良、原审第三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变更审判长未通知当事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晶晶审判员  苏堆玉审判员  赖永驰bm8nlfsytqswfbyv6i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林艳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