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靳西汉与被告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西汉,李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靳西汉,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靳西汉诉被告李敏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西汉诉称:2014年7月被告李敏称有一套廉租房愿转让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余款在交房时付清。此后,被告却故意拖延拒不返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项。故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必须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靳西汉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被告单位亦称被告离职,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原告靳西汉对被告李敏的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西汉对被告李敏的起诉。诉讼费550元退回原告靳西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光红代理审判员 袁宜龙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