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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曾庆森与泰和县民福塑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森,泰和县民福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曾庆森,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泰和县民福塑编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粮油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田小华。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森与被告泰和县民福塑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和县民福塑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曾庆森承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斌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