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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张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张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退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文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艳梅与被执行人张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艳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艳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文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文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显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文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