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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茂祥与田学勤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祥,田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祥。被执行人:田学勤。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茂祥与被执行人田学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港民二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港民二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