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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章翔与宁夏美力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翔,宁夏美力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章翔,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美力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项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翔与被告宁夏美力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章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