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冯某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家强,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文峰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家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长期发生纠纷,自2014年2月起夫妻间纠纷不断,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愿意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女冯某甲(2013年11月24日出生)。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以夫妻关系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