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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金、王广金与被告吴万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金,王广金,吴万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01号原告王宏金。原告王广金。被告吴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金、王广金与被告吴万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金于2015年7月3日,王宏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万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金、王广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金、王广金撤回对被告吴万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宏金、王广金承担。审 判 长  张 捷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