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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群琴、鲍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琴,鲍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陈群琴,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鲍国利,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群琴与被执行人鲍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群琴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国利支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14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鲍国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群琴以被执行人鲍国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群琴以被执行人鲍国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8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