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徐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徐兴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陈晓东。被告徐兴民。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徐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李   秀   梅人民陪审员 韩   春   茹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