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徐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徐兴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陈晓东。被告徐兴民。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徐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李 秀 梅人民陪审员 韩 春 茹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