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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徐桂风与项兴海、徐永雪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风,项兴海,徐永雪,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8-1号原告:徐桂风,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兴海,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徐永雪,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项兴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风与被告项兴海、徐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永雪位于滁州市创业南巷××号(滨河名园)××幢丁单元××室房产中价值30万元的部分,并以徐虎所有的位于滁州市铜矿南村一区××幢××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桂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永雪位于滁州市创业南巷××号(滨河名园)××幢丁单元××室房产中价值30万元的部分;二、查封徐虎所有的位于滁州市铜矿南村一区××幢××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