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苗会丰、伏瑞芳与范伟民、严子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会丰,伏瑞芳,范伟民,严子谞,严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苗会丰。系受害人苗阳父亲。原告伏瑞芳。系受害人苗阳母亲。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民,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被告严子谞。被告严斌。系被告严子谞父亲。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5号楼。代表人周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会丰、伏瑞芳与被告范伟民、严子谞、严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会丰、伏瑞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