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敖特根仓诉韩呼日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特根仓,韩呼日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敖特根仓,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可,扎鲁特旗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呼日嘎(曾用名韩金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特根仓诉被告韩呼日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特根仓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特根仓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特根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敖特根仓负担。审判员 朱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红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