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邝某某、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邝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陶某某,女,汉族,1946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声旗,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邝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江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邝某某、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邝某某、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