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方连秀与陈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连秀,陈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方连秀,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陈振芳,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方连秀与陈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蚌民一终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方连秀与被执行人陈振芳互负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方连秀不愿意给付陈振芳补偿款,陈振芳所以不同意协助方连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蚌民一终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