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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栖霞市东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姜登梅,王宝明,于英杰,梁全奎,柳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被执行人栖霞市东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寺口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姜登梅。被执行人王宝明。被执行人于英杰。被执行人梁全奎。被执行人柳华清。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栖霞市东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姜登梅、王宝明、于英杰、梁全奎、柳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全奎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906080500010316298649账号上的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906080500010316860887账号上的存款25000.00元及利息。划拨被执行人柳华清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906080410011112222016账号上的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