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明与王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明,王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漾。再审申请人谢明因与被申请人王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错误。申请人多次索要过欠款,被申请人在2013年7月承诺在2013年年底将所欠款项还清,申请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并且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也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再审。王漾答辩称:我已在1995年12月30日之前将款还清了。我先还的是现金,剩下一两千元是从我舅佬家里拉的玉米籽顶的。1995年12月30日以后,谢明再也没有找我要过钱。请求依法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明从1997年1月20日起即取得追偿权,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本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长20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满之日为1999年1月19日,期间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谢明无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其主张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