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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汤瑞雄与被告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雄,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汤瑞雄,男,汉族,延安市人,农民。被告李瑛,女,55岁左右,原延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退休职工。原告汤瑞雄诉被告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瑛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瑛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瑞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汤瑞雄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延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