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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翟希珍与贾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希珍,贾传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786号原告翟希珍,居民。被告贾传振,男,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希珍诉被告贾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希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希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翟希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