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果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果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果真,绰号“袁卓”,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果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果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果真于2014年10月份下旬开始贩卖毒品冰毒。期间,袁果真先后两次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临安旅馆门口将共重约7克的冰毒以76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65元。同年11月10日7时30分许,袁果真再次将重约4克的冰毒送到沙头社区和兴公寓312房交给刘某某,双方约定事后收取毒资。同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和兴公寓312房将袁果真、刘某某以及另外三名吸毒人员(均另作处理)抓获,当场缴获1包可疑透明晶体(净重1.3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2套吸毒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果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刘某某、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像光盘,被告人袁果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果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果真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袁果真及吸毒人员刘某某均证实双方交易了11克毒品,至于实际交易数量是否有“短斤缺两”,不影响其贩卖数量已达十克的认定。被告人袁果真向刘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共约11克,数量较大,公诉机关仅认定被告人袁果真贩毒情节严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袁果真辩解其贩卖毒品有“短斤缺两”,实际数量没有11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果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小贞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