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孙占杰、孙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孙占杰,孙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书岭。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孙占杰。被告:孙月明。原告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占杰、孙月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衡水英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