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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继伦、李艾君与李丙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伦,李艾君,李丙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郭继伦。原告李艾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涛。被告李丙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沂山路沂山嘉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伦、李艾君诉被告李丙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伦、李艾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伦、李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郭继伦、李艾君负担。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