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鑫与许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鑫,许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孙鑫。委托代理人孙小东、吕钦梅(实习律师),均系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敏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鑫与被告许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鑫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鑫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鑫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孙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