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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耿某某,男。被告人房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耿某某、被告人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房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意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某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某康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注册在本区)、上海某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某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24,095元,税款人民币177,859.9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房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房某已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卢某某的证言,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税收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77,859.97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房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房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房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房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房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房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房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