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陆春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月,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历光。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科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原告宜兴市明威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