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卢晓与卢顺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晓,卢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87-1号申请执行人卢晓,农民。被执行人卢顺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晓与被执行人卢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顺芝名下房地产已另案评估拍卖,未执行2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卢顺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