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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赵凤然与王书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然,王书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赵凤然,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霍振林,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会,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44668-4。负责人董振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0层1001,组织机构代码证07173405-2。负责人曲万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然与被告王书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然于2015年7月10日已所诉被告王书会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然撤回对被告王书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凤然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元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