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徐利华、李传讷、余荣刚、杨元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负责人詹声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3号楼1层15-1号。法定代表人肖秀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先锋村1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秀莲,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利华,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传纳,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荣刚,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元泉,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徐利华、李传纳、余荣刚、杨元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6275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2754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