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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谢文斌与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斌,陈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谢文斌。被告:陈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斌与被告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规定,不予收取。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俏俏 微信公众号“”